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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治有理|李晓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全新赛道

李晓华 国家治理杂志
2024-08-22

新质生产力是相对于传统生产力的质的跃升,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主要不是增量创新而是前沿技术突破和颠覆性创新。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推进,前沿技术不断突破,颠覆性创新不断涌现,给我国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了历史机遇。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李晓华在《国家治理》撰文指出,颠覆性创新通过开辟全新赛道、升级传统产业和重构产业格局等路径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在颠覆性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方面进入“无人区”,颠覆性创新的高不确定性需要产业支持政策的转型,市场选择性需要更好地活跃市场主体,时序关联性需要秉承包容审慎的原则,不可预测性需要发挥科技伦理的作用。


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全新赛道

——兼论颠覆性创新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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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时,创造性地提出“新质生产力”概念。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特别是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新质生产力”的概念提出后,有关机构和不少学者进行了内涵、特点解读。例如,中央财办有关负责人在解读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时认为,新质生产力“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质变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为核心标志”。这些研究还剖析了新质生产力的形成机制及其与中国式现代化、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关系,认为新质生产力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一些学者注意到颠覆性创新对新质生产力的推动作用。周文等认为,新质生产力是关键性颠覆性技术实现突破的生产力,新质生产力的“新”体现为关键性颠覆性技术的突破。余东华等指出,前瞻性、引领性、颠覆性创新是新质生产力的来源。不少学者认同前沿技术突破和颠覆性创新是新质生产力的动力,由其形成的新兴产业是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表现。但是,总体上看,对颠覆性创新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系以及相应的产业发展政策的系统性的研究相对欠缺。


新质生产力中的颠覆性创新


新质生产力是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的当代先进生产力。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而且是第一生产力。尽管增量科技创新也是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但是新质生产力是相对于传统生产力的质的跃升,实现这一跃升是增量型的技术创新所不能达到的,需要前沿技术实现重大突破和颠覆性创新的出现。“颠覆性技术”一词最早由克里斯滕森在《创新者的窘境》一书中提出。2003年,克里斯滕森和雷纳将“颠覆性技术”扩展为“颠覆性创新”。颠覆性创新意指在主流市场之外的边缘市场的技术创新,基于颠覆性创新的技术通常更便宜、更简单、更小巧以及通常更便于使用。后来“颠覆性创新”的概念也被用来指那些创造完全不同的技术路线、产品或商业模式,从而使原有的创新被替代、破坏的技术创新,或者是那些能够创造出世界上不存在的产品或服务、开辟全新领域的技术创新。与新质生产力相关的颠覆性创新应该是后一种含义。推动新质生产力的颠覆性创新是改变程度更大、新颖程度更大、影响程度更深的创新,能够以更高质量的产品、服务、模式等满足人类的需求,同时也开辟了一个全新的“蓝海市场”,使企业能够获得更大利润、产业具有更高附加价值、相关从业人员能够获得更多收入,从而成为促进经济增长、带动人民富裕的关键力量。新质生产力区别于传统生产力的最主要特征,同时也是新质生产力发展最主要的驱动力就是颠覆性技术创新。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推进,前沿技术不断突破,颠覆性创新不断涌现。从《麻省理工科技评论》评出的“十大突破性技术”可见,当前的技术创新活跃,有些颠覆性技术已经进入产业化应用阶段并释放出巨大的价值,有些蓄势待发,有望在未来产生颠覆性影响。世界主要国家都高度重视颠覆性创新,纷纷出台发展战略、法律和政策对前沿技术和颠覆性创新加大投入、对颠覆性创新的产业转化加大支持,以期引领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方向,尽快形成产业新赛道和经济增长新动能,并在创新链、产业链中取得掌控地位、获得更大的价值创造份额。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也使我国第一次有机会和有条件全面拥抱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发展机遇,有望在多个细分赛道取得领先。实际上,在过去20年,我国通过抓住科技和产业变革机遇,在数字经济、光伏组件和风电设备、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均取得巨大成就,光伏电池、锂离子电池、新能源汽车等“新三样”成为我国出口的新亮点。


颠覆性创新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路径


颠覆性创新蕴含着巨大的颠覆性力量,不但能够催生全新的产业赛道,而且能够推动传统产业升级,并重构既有的产业链格局。


开辟全新赛道


许多颠覆性技术创新来自于基础研究的重大进展或工程技术的重大突破,使得原有无法实现的科学构想得以工程化、产品化。例如,西门子法制多晶硅工艺使利用太阳能发电在工程上成为可能。一项颠覆性技术是否能够产生商业价值、开辟新的产业赛道还受到市场需求的制约,有较大规模市场需求的颠覆性技术才能最终实现产业转化。市场需求包括:一是长期存在但是未被有效满足的需求,如人类对健康、长寿的追求;二是企业发现并尝试实现的潜在的需求,如智能手机、虚拟现实设备的出现;三是由各国政府人为创造的需求,如为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目标需要发展可再生能源、节能、碳储存、碳捕获、碳金融等产品和服务;四是能够以更高的效率(更高质量或更低成本)满足已经存在的需求,如更快捷的运输方式。重大科学发现深化了人类对自然规律的认识,是颠覆性创新的理论基础,但二者也并不存在连续递进的关系,从科学发现到颠覆性技术的产业转化常常有一个漫长的时间跨度,比如“光生伏特”效应发现于1839年,但光伏发电到本世纪才实现大规模应用。此外,一些颠覆性的工程化技术虽然没有彻底搞清楚其内在的科学机理,但并不影响其产业化应用。颠覆性创新催生以更高效率满足现有需求或全新需求的产品或服务,如果这种新产品能够被更多的群体所接受,就会创造出一个蓬勃发展的新兴市场和新兴产业。由于产品的生产需要众多产业提供材料、零部件、设备、仪器、软件等投入品,而且很多投入品还需要根据新产品进行适应性的技术创新或架构调整,因此颠覆性创新的产业化还会带动一个包括广泛产业领域的产业生态的发展,进一步壮大新质生产力的力量。


升级传统产业


传统产业是指存在时间比较长、技术比较成熟的产业。由于技术成熟、产业的技术进入门槛低,有大量企业在市场中共存,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成熟的技术虽然能够以很低的成本满足广泛的市场需求,但是也存在产业增速缓慢,附加价值和利润率低等问题。较早建成的产能虽然满足当时的能耗、二氧化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监管标准,但是,随着人们认识程度的提高、发展理念的升级等影响,原有的产能可能就不符合当前发展的要求。例如,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约束下,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使用可再生能源、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成为钢铁、有色、石化、材料等产业升级的要求。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涌现的颠覆性创新,往往具有通用目的技术的特点,即能够在广泛的领域应用,并通过深度的融合对所应用领域产生深刻的影响。第二次工业革命出现的电力显著改变了各行业的生产方式、组织形态和生产效率,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的许多通用目的技术特别是数字技术,推动各传统产业在要素结构、产品形态、产业业态、业务流程、商业模式等方面发生变革,推动传统产业提高研发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进产品质量、增强产线柔性、加快响应速度、减少能耗排放、拓展增值服务,成为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重要力量。传统产业在颠覆性技术的赋能下实现产业升级、重新焕发生机,成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传统产业升级过程中赋能技术的使用也拉动新兴产业需求的快速增长,从而又进一步加速了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可以看到,移动通信、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产业的高速增长源自该行业本身创造的新需求拉动,数字技术在其他行业的广泛应用成为数字产业高速增长的重要推动力。


重构产业格局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世界各国的产业链紧密交联在一起,一个国家某个产业的发展一般不可能离开世界范围内的分工与合作。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也是在全球分工合作同时又竞争的环境下进行的。颠覆性创新通过两种路径重构世界产业格局。一是在新兴产业形成新的分工格局。尽管发达国家在相对比较成熟的产业具有优势,但是,在颠覆性创新产业化形成的新兴产业并不一定能够保持这种优势,换句话说,新兴产业格局常常与原有的产业格局有很大不同。发达国家可能对新出现的技术不敏感、支持力度不够,造成颠覆性技术产业化的进程缓慢。反之,在颠覆性技术和由此形成的新兴产业,后发国家处于与发达国家相同的起跑线上,如果政策得当,就有可能实现颠覆性技术更早的产业化和换道超车。从历史上看,许多国家的崛起都是抓住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主要的颠覆性创新突破和新兴产业涌现的机会。一个国家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快,它在全球新兴产业中的份额和分工地位就会提高,反之则会下降。二是重构原有产业的格局。颠覆性技术常常会使产品架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比如,新能源汽车相对于燃油汽车,不仅是动力从发动机变为动力电池,而且主要部件也从由变速箱、离合器、传动轴承构成的传动系统变为驱动电机、电控系统。颠覆性技术在产业化早期阶段形成的产品在成本、性能、价格等方面相对于既有产品往往处于劣势,由于市场规模相比于成熟产品微不足道,在位企业常常会忽视颠覆性创新燃起的“星星之火”。再加上企业内部既得利益的阻挠、打破供应链长期合作关系的巨大成本等因素,在位企业往往在颠覆性技术上的投资不足,从而使产业“新势力”在颠覆性技术、产业链配套、品牌影响等方面后来居上。这是特斯拉成为全球市值最高的汽车制造企业以及我国成为新能源汽车最大生产国、消费国和出口国的重要原因。此外,即使是在产品架构不发生颠覆性变革的情况下,在位企业如果对颠覆性技术的应用(如数字技术推动的数智化转型)反应迟钝,其产业地位同样会被削弱。也要看到,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不是零和博弈,虽然各国之间在争取更大市场份额、争夺技术和产业主导权、控制权上存在竞争,但更主要的目标是要实现颠覆性技术更快发展、将新兴产业加快做大,通过“做大蛋糕”共同分享新质生产力发展创造的财富。


颠覆性创新的特点与产业政策转型


长期以来,我国在科技和产业发展等方面都落后于发达国家,我国产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建立起现代化的产业体系特别是工业体系,缩小与发达国家在既有产业方面的差距,因此我国的科技和产业政策也主要围绕缩小差距的“赶超战略”而建立。但是,经过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的发展,我国产业技术能力显著提高,许多产业无论生产规模还是技术水平已处于世界第一梯队。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更是给我国提供了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历史契机。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是前沿技术和颠覆性技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构成是由前沿技术突破和颠覆性创新形成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在这些方面,我国和世界其他国家处于相同的起跑线上,没有其他国家的经验可以借鉴、教训可以吸取。发展新质生产力,意味着我国科技和产业发展进入“无人区”,产业政策需要根据颠覆性创新和新兴产业的特点做出适应性的转型。


高不确定性需要产业支持政策的转型


在与先发国家存在较大差距时,后发国家企业引进学习世界范围的先进技术,政府部门通过创新政策和产业政策支持已经被市场证明成功的技术路线,可以加快后发国家产业发展,在更短的时间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这种“选择优胜者”的产业政策在许多后发国家的追赶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颠覆性创新和新兴产业在技术路线、应用场景等方面具有很高的不确定性,无论是科研机构、企业还是政府,都无法在事前准确判断技术向什么方向发展、哪种技术能实现工程化以及大规模产业化、具有大规模应用的场景在哪里,因此事先选择优胜者的产业支持政策失灵,政府的作用应由选择型向功能型转型,转向创造更好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环境,弥补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化早期阶段的“市场失灵”问题,比如,加大基础研究的投入、创造早期应用市场,以及适时进行制度、法律和政策改革以适应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发展的要求。


市场选择性需要更好地活跃市场主体


当科学家看到某个有重大突破的技术方向时就会大量涌入,企业看到某个重大的市场机会时也会纷纷进行创业、投资。无论是在科技创新的早期阶段还是新兴产业发展的初期阶段,主导设计尚未形成,同时并存许多条不同的技术路线。至于哪条技术路线能够最终成为主导设计而胜出,需要在市场竞争之中、在供给与需求的互动中确定。市场面对不确定性的机制就是让大量的科研机构和企业沿着不同的研究方向、技术路线进行探索,随着时间推移,各方对技术方向逐步形成共识,实现技术路线的收敛。要让市场选择发挥作用,既需要有大量的科技创新主体、市场主体在尽可能多的方向上进行探索,还需要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通过有效竞争在众多的颠覆性技术中筛选出最可行的方案。因此,在科技政策上应鼓励科研机构和科学家进行更加自由的科研探索,并改变过去那种“以成败论英雄”的科研考核机制;在产业政策上,应鼓励科技型创业,便利企业的注册、退出,并创造更加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在竞争政策上,应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企业家才能充分释放。


时序关联性需要秉承包容审慎的原则


颠覆性技术的主要应用场景在不同的时间段可能会发生显著的改变,具有更大潜力、催生新一代颠覆性创新的场景有可能在未来出现,即颠覆性创新及其应用场景具有时序关联性,这就使得今天一个产业发展可能会对明天另一个产业产生重要的影响。但是,在影响发生之前,同样无法准确预料,这是颠覆性创新和新兴产业高不确定性的另一种表现。技术的迭代创新必须有市场应用的支持,如果对颠覆性技术应用管得过死,限制它在某些存在一定不合意影响领域的应用,很可能就会使该技术的应用市场发展不起来或规模不够大,从而缺少足够的营收支撑企业的成长,由于缺乏对技术创新的持续支持,该技术的进步也会更加缓慢,甚至停滞乃至消亡。当依赖该技术的新技术出现时,就会由于缺少必要的技术储备而限制新一代颠覆性技术的突破和产业化。特别是在不同国家采取的监管政策存在巨大差异时,之前对颠覆性技术应用的限制可能会造成新一代颠覆性技术发展的落伍。这就意味着产业监管政策的实施应非常谨慎,需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给新技术更大的应用空间,尽可能把限制控制在较小的程度。


不可预测性需要发挥科技伦理的作用


颠覆性创新并非总是带来积极的影响,对新技术认识的不充分和滥用不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甚至可能给人类带来毁灭性的后果。例如,核能的武器化存在夺取大量生命甚至毁灭地球的可能;再如,ChatGPT出现后,许多科学家和企业家产生了对通用人工智能滥用的破坏力的担忧。同时,政府监管存在滞后性,且跟不上技术和产业快速演进的速度,难以用常规的监管方法对技术的有害后果进行及时治理。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无法预判技术的负面影响而停止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可以通过科技伦理的事前自我治理、事中社会治理和事后政府治理的协同机制,尽可能早地发现和纠正有可能对人类社会造成巨大损害的科技创新,对科技的负面影响做出更及时的预防。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数字经济推动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提升的机制研究”(批准号:22AZD124)、中国社会科学院智库基础研究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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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国家治理》2024年1月上

原文标题 | 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全新赛道——兼论颠覆性创新的推动作用

作者 |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李晓华

原文责编 | 王 克

新媒体编辑 | 王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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